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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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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訴期是一個月,重大的、複雜的、特殊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1、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爲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稱之爲自訴人。

(2)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並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訴之日起稱爲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做出物質賠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按照刑事案件的定刑時間和輕重所決定的,每個刑事案件定刑的輕重也就決定了起訴的期限,有時間長的也有時間短的,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超過了起訴的一個期限,法律也就不在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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