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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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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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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放

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字(2006)第1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永寶犯交通肇事罪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同時要求被告人谷永寶及其受僱用的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縣某村農民)駕駛冀R/T0389出租車從北京至廊坊途中,在北京市大興區青採路34公里處正常由東向西行使時,被違章逆行的由谷永寶駕駛其受僱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掛車所撞,造成王某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谷永寶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由於被告人谷永寶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造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醫療費、車輛損失費等經濟損失。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的委託,自審查起訴階段起擔任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2007年7月16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大刑初字第19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上採納了代理人的意見,對於其死亡賠償標準採用了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判決被告人谷永寶及其受僱用的公司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醫療費、車輛損失費共計人民幣五十八萬三千三百零七元。

二、案例評析

我國法律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基於損失填補原則而確立的,採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導致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爲依據的繼承喪失學說,其合理性在於,受害人的個人收入並非全部用於自身消費,其大部分收入應當用於家庭共同消費或者家庭積累,受害人死亡,家庭可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所以家庭成員在財產上蒙受了消極損失。但是因個人的收入狀況千差萬別,爲了避免死亡賠償金過分與個人的收入狀況相聯繫,造成貧富差距過大的兩級分化,同時又考慮到城鄉收入水平確有差別,在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兼顧社會妥當性和公平性的指導思想下,對於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採用了定型化賠償,即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計算標準。

所以,基於上述損失填補原則和繼承喪失學說以及公平正義的立法指導思想,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應當是以受害人在死亡前一段合理時間內居住地和生活來源地是城市還是農村爲標準,而不應當單純跟據戶籍的性質爲計算依據。

故而本案的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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