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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 強制執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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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 債權轉讓
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這就是說,對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以後,義務人明確了自己的違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一般也會自覺履行義務的。否則,申請人可以持經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直接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