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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強制執行公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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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強制執行公證是什麼
公證是我國很重要的一項司法制度,公證處對民事行爲或者文書進行公證後,文書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就債權文書而言,建立在公證證明的證據效力基礎上而具有的強制執行效力,這是法律賦予公證的最具有特殊性的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的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爲內容;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4)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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