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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爲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說認爲,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爲,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爲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第三,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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