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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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