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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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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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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包括什麼

你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如下解釋,請參考,涉及案件管轄權的問題,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