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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鄰權是保證哪一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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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相鄰權是保證哪一方的權利?

民法典相鄰權是保證哪一方的權利?

保證相鄰雙方的權利。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

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爲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區分所有中,一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可謂一樓與六樓相鄰,可徑直基於相鄰關係行使相鄰權。

二、《民法典》對相鄰權的一些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綜上所述,民法典所保證的相鄰權是相鄰雙方的權利不是哪一方的權利。只要當事人雙方對同一塊土地或者同一塊土地上的建築都有共同使用的關係,那麼他們雙方就蘊含着一種相鄰關係。民法典就是要保證相鄰雙方及以上的權利,如果遇到矛盾可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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