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在購買房屋後合同無效的情形比較多,這就涉及退房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目前分兩種情況:
(1)由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現一房二賣、隱瞞抵押等等情形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買賣二手房的情形中存在合同無效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締約過錯。締約過錯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簽訂立合同與對方聯繫、赴實地考察、檢查合同標的物的費用;訂立合同的邀請而做的各種準備工作並且爲此支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