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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機租賃侵權責任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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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塔機租賃侵權責任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哪些?

塔機租賃侵權責任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爲。

(2)排除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爲對權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

(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爲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

(5)恢復原狀,指將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爲未發生前的狀況。

(6)賠償損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爲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

(8)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爲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具體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爲基本原則,而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爲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纔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爲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條件的。

第四、責任範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

綜合上面所說的,租賃侵權在產生時就需要需要侵權人,只要讓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儘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被侵權者的合法利益,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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