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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三倍賠償證明損失可以獲得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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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欺詐三倍賠償證明損失可以獲得賠償嗎?

消費欺詐三倍賠償證明損失可以獲得賠償嗎?

消費欺詐三倍賠償證明損失可以獲得賠償的。出現以下的行爲,提供證據且證據被認可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獲得三倍的賠償: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二、哪些行爲構成了欺詐消費者?

1、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爲屬於欺詐消費者: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2、根據經營者的行爲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爲準。如果該行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爲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爲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爲,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着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從經營者行爲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爲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2)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5)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爲;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欺詐消費者的手段包括很多,工商部門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通常從三個方面考慮,看其是否具備欺詐的手段、是否誤導消費者和主觀上是否故意。如確定欺詐行爲構成,經營方要向消費者提供最少三倍賠償,並且要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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