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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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