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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權益和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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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權益和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隱名股東的權益和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的權益和責任,隱名股東主要通過名義股東行使相關權利,原則上隱名股東有以下權益:

1、資產收益的權利;

2、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3、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等文件的知情權;

4、表決權;

5、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權利。

隱名股東的責任:

1、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隱名股東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3、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爲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爲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爲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爲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爲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爲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爲貨幣、不以登記爲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

隱名股東和公司其他股東最主要的區別在於,隱名股東沒有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原則上隱名股東跟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益和責任是相同的,不過,隱名股東不能直接行使相關權益,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有書面協議,名義股東可依據約定,代替隱名股東行使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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