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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後單位不續簽是否合法? -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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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不續簽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合同期滿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簡介

案例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蘇民申1440號

袁女士是江蘇某保潔公司員工,在職期間與公司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滿後,公司與袁女士再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8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袁女士提出第三次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該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

一審判決: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繼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袁女士上訴稱自己要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願意,無奈之下才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審判決:袁女士對自己提出的第三次合同簽訂非自身真實意思並無證據予以證明,與公司簽訂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

袁女士申請再審稱,公司未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後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

高院認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並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繼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駁回再審申請。

(根據高院裁定,可以推定在勞動者不存在違法違紀、無法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後續訂合同的,勞動者只要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同意訂立。用人單位沒有拒絕的權利,這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二:上海中院判決書(2012)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745

劉某於20084月14日入職公司,在職期間共簽訂四次勞動合同,第四次勞動合同於2011年10月20日期滿後劉某要求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郵件往來討論續簽勞動合同及新崗位薪酬事宜,公司交給劉某爲期1年的“協議書”,劉某對協議中的期限有異議拒絕簽署,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中院認爲:劉某與公司已訂立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實際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但本案中雖然劉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已經簽過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故雙方未就新勞動合同協議協商一致,甲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中院判決可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書面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並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案例三:廣東高院民事裁定(2011)粵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

    邢某、袁某、方某等三位員工在2008年後與公司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三位員工提出和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並終止勞動合同,三員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廣東高院再審認爲:在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例外情形下,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位員工已經與公司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在合同到期前已經明確表示要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以第二次合同期滿爲由終止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三位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評析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地區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存在不同裁判結果。

該類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再者,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新聞發佈會上,對該條解讀時稱:“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就是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得到支持,在勞動者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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