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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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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處理?

民法典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處理?

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依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方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賣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支付義務,也可以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 關於違約金司法酌增的規則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九民會紀要》關於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的規定

【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這裏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爲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爲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四、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爲,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爲勞務時,其價額爲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爲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爲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爲準。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仍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合同違約方是能夠解除合同的,雖然屬於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主要是根據法律的效力進行穩固,實質上個人意願佔很大的比例。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