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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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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般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包括: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爲。如甲企業知悉自己競爭對手在收買乙企業,爲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談判購買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收購機會,之後即宣佈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遭受重大損害。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對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爲。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沒有得到進(出)口配額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爲,應理解爲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爲。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作爲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儘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爲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爲或不作爲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爲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就算附隨義務是在合同中逐步履行的過程當中才能確定下來的,但也不代表着附隨義務可以以口頭形式確定,而對於書面合同中明確規定到的附隨義務,誰都沒有違反附隨義務的特殊權利。無論是違反附隨義務還是主合同義務,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實就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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