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無因管理是啥意思?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管理人的義務是什麼?
1、適當管理的義務:
指管理人應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於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實施管理行爲。
管理人未盡適當管理的義務,構成法定債務的違反,因此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降低適當管理義務標準的一個例外:
管理人爲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爲事務的管理,對於因其管理所生的損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通知義務:
管理開始時,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應立即通知。
如果沒有急迫的事情,應當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繼續管理的,無因管理轉化爲委託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還繼續管理的,則屬於違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構成不正當無因管理。
3、報告、計算義務
報告義務:
管理人應將管理實務進行的狀況報告被管理人,管理終止時,向被管理人報告始末。
計算義務:
管理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和孳息,應該交付給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爲被管理人取得的權利,應該轉移給被管理人。
管理人爲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給被管理人的金錢,或者使用應該爲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損害的,須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沒有任何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義務和雙方當事人合同方面的約定的義務教對於他人事務進行管理,那麼就是屬於無因管理,在無因管理過程當中所花費的一些必要的費用,是可以要求權利人來進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