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當事人未按合同履行怎麼辦?
1、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2、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通過媒體曝光、發律師函等。
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58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解除合同後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合同解除後,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種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562條、第563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任意解除在我國《民法典》中也有規定。
一般情況下: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時,非違約方可以選擇的救濟方法以及賠償責任承擔的問題。
如果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籤訂合同之後,出現合同的對方不履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還具有先履行抗辯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藉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