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合同時要約的撤銷是指什麼?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爲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有哪些區別?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
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要約撤銷關於不可撤銷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而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三、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四、要約撤銷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事實上,本身發要約的目的是想要跟別人籤合同,如果要約發出去以後又反悔的話,可以依法撤回跟撤銷,但是要約撤回跟撤銷發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在受要約人已經做出承諾的情況下單方面撤銷要約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