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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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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嗎

行紀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嗎

可以隨意解除合同,行紀合同擁有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爲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爲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任意解除權的適用範圍

合同雙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委託合同當中,除當事人約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外,合同雙方均可行使解除權。但現實中委託合同基於任意解除權通常會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約定過程中限制雙方適用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不屬於法律中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放棄。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爲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裏面,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

第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

第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

第四、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

第五、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爲諾成、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的主體是具有限定的,只能是通過審批的主體,其次行紀合同的標的也是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是屬於有嘗試的合同,擁有任意解除的權利,這也就代表着行紀合同的主體,可以隨意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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