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職場>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合同到期公司解散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合同到期公司解散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普法知識館 人氣:1.92W

用於調節我國勞動關係矛盾的一些法律制度如果僅限於流於形式的這種局面的話,長期下去對於推動我國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肯定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關於勞動合同的實施是必須要嚴格把握能夠規範的落實下去,就像是合同到期公司解散補償的標準就明確規定的是按照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一點是不能因爲公司解散就不賠償了的。

合同到期公司解散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合同到期公司解散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爲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儘管說也強調了除了工資以外按照相應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但是因公司解散所以合同到期纔不續簽了,補償在落實的時候困難比較大,職工相對來說如果能夠全額拿到自己的工資可能就很不錯了,因爲在公司已經要解散的情況下,可能沒有過多的能力再去支付補償金了。

TAG標籤:#合同 #解散 #補償 #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