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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缺乏權利能力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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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缺乏權利能力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依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自死亡時止。簽訂合同作爲一種極其普遍的民事活動,合同當事人民事權利能力將直接影響其所簽訂合同的效力。
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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