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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之前的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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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之前的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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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特別是房產分割,是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很多家庭的房產是結婚之前就買好的,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房產分割也進行了詳細說明。那麼,新婚姻法之前的房產歸誰所有?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新婚姻法之前的房產歸誰所有?

1、新婚姻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2、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離婚共同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新婚姻法之前的房產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結婚前共同買房,並在房產證上登記兩人名字,用各種的收入償還貸款,則應該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參與分割。如果是婚前個人購買,或者父母爲一方購買,則應該算作個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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