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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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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贈與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予受贈人並且受贈人接受下來的一種行爲。這種行爲實質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爲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贈與合同(contract ofgift)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多種關係上,如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和社會團體等相互之間作用。贈與的財產不僅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房地產抵押權、益物權等的設定,均可作爲贈與的標誌。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權時使用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他所享受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的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擁有這個財產的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一個單務合同,一般琴逛下贈與人只有給予的義務而不享有使用的權力,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所有權的權力而不用執行任何義務。但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可能需要承擔相對的一定義務,但這類的義務要求對受贈人產生的負擔往往小於受贈人所獲得的權益。

(3)贈與合同是一個無償合同。無償性就是這個合同最主要的一個特徵。受贈人在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對贈與人有任何的回報行爲,即這是受贈人的純利益。而贈與人在對受贈人贈與財產所有權時也不能從對方那裏獲得任何回報。故贈與合同是一個單務合同。

(4)贈與合同既擁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同時又擁有實踐合同的特點。一般來說,贈與合同在受贈人統一受贈時成立,這就是諾成合同的表現特點。但公民之間帶有附義務或特殊條件規定的受贈合同,可以把贈與物交付作爲合同成立的條件,這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撤銷”,指撤退銷燬,從法律上取消的意思。一般是指針對組織結構、組織行爲這類的取消。隨着生產活動的精細分工誕生出很多資質證書、資格證書以及評價證書,針對此類證書、證件等,“撤銷”的含義即法陣機構取消對其發放的證書、證件的法律效用的行爲。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與。《民法典》第664條規定:若因爲受贈人的違法行爲造成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其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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