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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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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東西的所有權無償的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下的一種行爲。這樣的行爲實質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常理來說贈與這一行爲一般都要通過法律程序的要求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當然也有口頭合同或是其它形式)。

撤銷贈與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十一章的規定 ,《贈與合同》(contract ofgift)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不求回報的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贈與人的財產的一種合同,是標準的一種無償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多種不同的關係上,比如個人對國家機關、個人對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個人對社會團體、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對國家機關等等不同個體上可以相互作用。贈與的財產不只侷限於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移交,如房地產抵押權、益物權等的這些權力也可以作爲贈與物贈與給受贈人。《贈與合同》具有以下這些特徵:

(1)《贈與合同》時轉移財產權時使用的一個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把他所享受的所有權的財產不計報酬的送給受贈人,這樣受贈人就有這個財產的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一個單務合同,即受贈人享受權力而不用盡義務而贈與人要盡義務卻不想有權利的一種合同。但是在有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盡合同簽訂的義務後才能享有獲贈權力,否則贈與人有權利把贈與的權力收回。但是一般來說,附義務合同中的受贈人義務往往小於獲得的權力。

(3)《贈與合同》是一個無償的合同。受贈人不用盡義務就是這種合同最主要的特徵。受贈人得到財產的同時不用回報贈與人,贈與人也不能要求受贈人回報他。

(4)贈與合同同時擁有諾成合同跟實踐合同的雙重特點。一般來說,贈與合同在受贈人同意的那刻起就生效了,這就是爲什麼贈與合同有諾成合同的特點。但公民之間有時候會簽訂帶有附義務或特殊條件規定的受贈合同,這樣贈與合同就可以在受贈人執行義務或受贈條件後才生效,所以贈與合同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撤銷”,指撤退銷燬,主要偏向於把一個東西銷燬了。一般是指針對組織結構、組織行爲這類的銷燬。隨着生產活動的精細分工誕生出很多資質證書、資格證書以及評價證書,針對這樣的證書、證件等,“撤銷”的含義即法律機構單位取消了對其所發放的證書、證件等有法律效用的行爲,即所持證書證件再也沒有法律支撐。

贈與人在把財產所有權贈送給受贈人之前有權力可以對其贈送權力進行撤銷。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其親屬的人身權益。

(2)受贈人拒絕依規定執行在帶附義務合同中其所應盡義務,這時贈與人有權利收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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