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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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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雖然家庭成員之間應該互相扶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遺棄的現象依舊是比較常見的,在確定他人實施了遺棄家庭成員的要件之後,可以請求得到相應的司法救濟,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一、遺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二、刑法上的遺棄罪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爲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首先,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最後是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需要從客觀以及主觀方面,來確定是否實施了遺棄行爲。在確定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爲之後,需要承擔刑事處罰。在懷疑某民事主體,實施了遺棄行爲之後,需要在整理齊全相關證據之後,才能判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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