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遺棄家庭成員如何定性?
婚內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涉嫌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等等。
二、對方婚內遺棄家庭成員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對方婚內遺棄家庭成員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構成遺棄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構成遺棄罪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遺棄了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且情節非常嚴重,如果沒有給被遺棄者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離婚時,若對方有遺棄家庭成員的做法,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