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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後一方買的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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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後一方買的房子歸誰要分情況。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買房屬於婚前買房。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事實婚姻後一方買的房子歸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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