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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戶口管理是如何規定立戶分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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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戶口管理是如何規定立戶分戶的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第二章立戶、分戶

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爲一戶。除另有規定外,一個合法穩定住所只能登記一戶。

第十一條家庭戶戶主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擔任。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戶口未登記在該房屋內或者不願意、不適宜登記爲戶主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書面指定戶主。同一戶內登記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得擔任戶主。

戶主應當督促戶內成員按規定登記戶口。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擔任戶主的,由其監護人代理戶口登記事項。

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設立集體戶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口。

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家庭戶立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不擔任戶主的,應當提供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指定戶主的書面材料。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設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因財產分割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獨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分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關係變更、析產等證明;

(二)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可以設立集體戶:

(一)擁有獨立的辦公經營場所;

(二)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一個單位只能設立一個集體戶。

多個單位擁有同一處合法穩定房屋的,可以在該房屋內設立一個共同的單位集體戶。

除本規定確定的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落戶。單位搬遷,應及時將單位集體戶整戶遷入新址。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設立的批文、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辦公經營場所證明;

(三)單位擬落戶人員名冊及與落戶人員簽訂的落戶協議書;

(四)單位指定集體戶戶主、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

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部隊團以上單位,可以在團機關駐地設立集體戶: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設立單位集體戶;

(二)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一個團以上單位設立一個集體戶。

第十七條部隊團以上單位設立集體戶的,應當向團機關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設立單位集體戶批准書;

(二)擬落戶人員名冊;

(三)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經批准建立的寺廟、宮觀、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設立集體戶。

第十九條公民申請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時,應當與單位簽訂落戶協議書。符合本規定在單位集體戶落戶條件,但單位不同意落戶,經公安機關書面告知後單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有相應的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招生資格;

(二)有學生宿舍;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第二十一條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招生資格證明;

(二)學生宿舍證明;

(三)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學生集體戶僅供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設立的省轄市、縣(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設立集體戶。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覆;

(二)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單位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聘(錄)用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一)已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費的人員;

(二)持有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最後,對於集體戶口的落戶,需要提供集體單位的落戶申請以及審覈證明,還需要提供集體單位的固定地址,在經過省轄市或者是縣級的人才流動中心的批准之後,才能向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申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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