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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護理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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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護理費怎麼算?

一、工傷期間護理費怎麼算?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爲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工傷事故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於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一般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注:以上計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上可知,單位爲職工購買了社會保險,職工就是參加了工傷保險,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爲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那麼職工就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此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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