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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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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欺詐是一種故意的違法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欺詐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一)存在欺詐故意

故意是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態,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欺詐乃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於錯誤判斷,並基於此錯誤判斷而爲意思表示之行爲。

(二)具有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是對民事行爲有關的重要事實故意所作的虛假陳述,它通常表現爲以下情形:

1,虛構事實。所謂虛構事實,就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將其說成客觀事實,以此欺騙對方,即所謂的無中生有。如用人單位隱瞞或捏造了本單位的相關信息,使求職者誤認爲是勞動法的適格主體而與之訂立了勞動合同的情形。

2,歪曲事實。歪曲事實是故意改變客觀事實,對其作虛假陳述。如用人單位沒有主動將其生產經營狀況已陷入窘境的情況告知勞動者的情形。

3,隱瞞事實。即明知事實真相,但爲使他人陷於錯誤而有意隱瞞,使他人因受矇蔽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4,存在告知義務時的將錯就錯。如果行爲人不存在說明義務,只是表意人因自己判斷錯誤而爲意思表示,並且因此受有重大不利益,則爲誤解,不構成欺詐。

(三)表意人因欺詐陷入錯誤

(四)表意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對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定爲無效的勞動合同,並將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賦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勞動法》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主要就是心態和行爲都存在故意欺詐、隱瞞和虛構,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欺詐員工可申請賠償,員工若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同樣需要擔責,對個人名譽和以後就業也會有影響,因此無論公司還是勞動者都應該坦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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