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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外派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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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外派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人員外派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

1、說通俗了,就是以勞務派遣替代臨時工這個說法,性質應該是屬於勞務合同,不過是分期簽定的勞動合同;

2、一般適用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合同幾乎沒有差別,但區別主要是正式用工合同如果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可以轉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就不可以。

4、簽定合同的時候注意簽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

二、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都是以人的勞動付出獲得回報的一種合同,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大家不要混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爲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爲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爲的支配爲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爲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爲勞動者,另一方爲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我國的勞務派遣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好各項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合同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此時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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