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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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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部制定並頒佈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包括下述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做到:爭議事實清楚,儘可能有依據和證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進行立案的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的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類型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等。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與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訂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開調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種形式的談話。

3、製作調解文書。調解成功即製作調解協議書,爲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調解協議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依據、意見和實施方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功即製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人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調解意見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因等。

4、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在一個月內實施調解時間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成功,當事人翻悔的,在法定期限內,也可以申請仲裁。

上述即爲小編爲大家介紹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程序分爲四項:申請與受理、實施調解、製作調解文書和調解結果。無論哪項程序當事人都應秉着合理合法處理爭議、和平解決問題的原則,積極配合調解部門的調解工作,儘可能的提供並根據真實依據進行調解。避免使用非法暴力手段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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