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沒有勞動合同就談不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單方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四)考勤記錄。
原則上在公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但這種做法是較爲極端的,如果員工不想失去工作,也可以選擇跟公司索要雙倍工資,並且讓公司補籤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補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