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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債權債務關係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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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債權債務關係是指什麼?

稅收債權債務關係是指什麼?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關於稅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係。稅收債務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爲稅收債權人,另一方爲稅收債務人。在本質上是用一個債的關係,也就是契約的形式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稅收關係,它是人民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由於國家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的,因此,也可以說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的體現。

稅收債務關係說認爲,稅收法律關係的基本性關係屬於公法上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相類似的特徵。其強調國家作爲稅收發法律關係的一方與納稅人是對等的關係,故重視對納稅者權利的救濟。

二、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稅收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6]126號)規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1997]226號)第五條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未經市國稅局批准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因相互磨賬造成的專用發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停止執行。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按照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大國稅函[2006]126號文件中針對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停止執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相互抹賬仍執行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在實踐中,債權債務關係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相互抵消的。稅收債權債務關係在債權債務中是經常遇到的。在生活中,由於種種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此時大家會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到法院起訴債務人的時候,債務人無法償還時是可以追加保證人,由保證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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