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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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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時生效合同生效,不以訂立書面形式合同爲前提但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則要求訂立書面合同借貸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借貸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買賣合同爲諾成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