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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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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是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清算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破產清算組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由破產清算組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的報告、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營業用章等。企業被登記註銷後,其法人資格宣告消滅,沒有得到分配的債權即行消滅。破產企業註銷登記後,人民法院應宣佈清算組撤銷。

按照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37條(關於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爲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二、終結破產清算法律效力是什麼?

1、對於破產人的效力。由於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僅適用於企業法人,因此,破產程序因分配完畢和破產財產不足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後,法人的主體資格歸於消滅,其所負剩餘債務當然免除。

2、對於破產債權人的效力。由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企業的主體資格歸於消滅,債權人未得到分配的債權,於破產終結裁定作出後視爲消滅。破產債權人不能於程序結束後向債務人另行主張權利。和解協議實現後,和解債權人於達成和解協議時所免除的部分債權,在整頓成功後亦不得向債務企業再行索要。但是,破產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等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受影響。被保證人(主債務企業)破產,債權人固然可以通過破產還債程序實現其債權。然而,在實踐中,罕有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靠破產財產獲得足額滿足的情況。既然保證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活動當事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債務人的破產,便不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未受全額清償時,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3、對破產機構的效力。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清算組、債權人會議等破產機構宣佈解散,但破產清算組如有關於破產財產的未完結的訴訟、債權確認訴訟或者對債權分配表等異議之訴等遺留事務時,仍須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

企業如果資不抵債,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之後,如果要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話,是需要破產清算組提出申請,之後才能夠對於相關的材料進行一定的審覈,審覈完畢之後確定沒有問題就可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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