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商家在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的可以到當地工商局投訴,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爲無違法所得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爲,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哄擡物價行爲的認定標準
1、捏造或者散佈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羣衆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2、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擡價格的;
3、哄擡價格行爲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4、哄擡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爲的;
5、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
6、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8、其他應當被認定爲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