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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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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投毒罪,只有投放危險物質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該種行爲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爲了毒害羣衆,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爲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爲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爲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二、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爲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爲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爲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爲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爲手段或行爲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投放各種劇毒物質等危險物品的行爲,就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爲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對於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利益都造成了極大的危險,由於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在量刑的時候,人民法院也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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