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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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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說了很多,但關於債務的問題,對於以後的執行,我們提得更少了,對很多人來說,執行是一個老問題。其中老賴的房子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法院在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對執行房屋爲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主張法院不能處置相應房屋,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十分普遍。那麼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唯一一套房子是怎樣強制執行的?

唯一住房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執行?

一、對於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其名下如有其他能夠滿足生活所需標準的房屋,則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辦理。

債務人

"上下不動"也可以?

只需滿足下列條件:

1.扶養人是老年人的,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住房;

2.撫養人爲子女的,除了被執行人以外,還有其他可以提供住房的監護人。

二、生效後,被執行人爲了逃避債務,將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轉讓給他人,使該房屋成爲其“唯一住房”,此時該“唯一住房”仍在執行。

三、申請人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向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變價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那怎樣強制執行唯一住房?

三.實施獨居住房應遵守的原則。

爲了平衡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和被執行人的居所,在實施“獨居”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㈠窮盡執行措施的其他原則。通常來說,如果被執行人能夠提供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據,不適合對其“獨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㈡申請者優先申請的原則。申請人的“唯一住房”應當以申請人的申請爲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優先處理臨時住房的原則。對無住所的被執行人,在對其“獨居房屋”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之前,宜先先解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的執行原則。實施“獨居房屋”時,應綜合考慮,處置該房屋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無餘值或餘值,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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