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屬於違法行爲,但一般不屬於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爲在我國被認爲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爲,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安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哪些嫖娼行爲可能構成犯罪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
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立案標準:行爲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