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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爲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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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爲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

隨着明星名人嫖娼新聞的曝光,關於嫖娼行爲的定性問題又一次成爲了人們關注的焦點。那麼,如何確定嫖娼行爲是違法行爲還是犯罪行爲?本文整理了嫖娼行爲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相關的法律條文,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嫖娼行爲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爲。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爲在我國被認爲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爲,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爲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爲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爲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本站小編爲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嫖娼行爲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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