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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人的鑑定時間計入辦案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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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人的鑑定時間計入辦案期限嗎?
律師解析: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一、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
(一)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爲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爲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三)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二、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五)勞動改造的罪犯;
(六)勞動教養人員;
(七)收容審查人員;
(八)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