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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刑期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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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刑期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一、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刑期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刑期應該是以未執行刑期與新罪刑期並罰。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的時間不算執行過的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假釋期間又犯新罪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假釋期間又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三、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對象是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決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由此可見,如果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間不遵守相關規定並且又構成了新的犯罪,整體而言是要對罪犯進行數罪併罰的,不過罪犯之前已經服過的刑肯定也不會重新開始計算了,而且對這類罪犯,之後基本上沒有再減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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