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是不能故意進行毀壞的,如果毀壞人民幣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爲: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爲。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