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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規定變造公司債券罪怎麼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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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最新刑法規定變造公司債券罪怎麼構成的

按照刑法規定變造公司債券罪怎麼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爲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爲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變造公司債券罪量刑標準

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變造公司債券罪立案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的既遂與爲未遂的標準爲行爲是否實施完畢,而非主觀上有無謀取非法利益的期待或事實上是否取得利益。本罪與僞造證券行爲的區別在於變造是基於真實的有價證券,而僞造行爲則是憑空製造出假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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