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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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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新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依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閱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犯罪客觀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三)犯罪客體

本條所反映的公民的個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條的犯罪直接客體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所有者對其個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內容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封鎖權、信息刪除權、信息報酬請求權。

個人信息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個體、社會、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血型、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病史、電子郵件、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等等。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即拒絕他人獲得自己信息的權利。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因國家授權或業務性質可以獲得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個人、單位或組織。本罪的客觀行爲爲非經國家或公民個人的允許將個人信息出售、展示、傳遞給第三人,造成嚴重後果。本罪的主觀態度爲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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