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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籌買房非法集資風險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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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籌買房非法集資風險大嗎

近年來,房價上漲日益愈演愈烈,各大商家和買家之間的需求、矛盾不斷放大。同時有不少買家爲減少購買風險和支出費用,與周圍的朋友和相關機構進行衆籌買房,但在衆籌期間並不是依法合理進行,在不知情下有可能觸犯法律邊界。那麼,在您購房期間,衆籌買房非法集資犯法嗎?

何爲“衆籌買房”

衆籌買房,以投資或投機爲目的,多人湊齊首付款,共簽訂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中一名出資人名義購房,房價上漲到某個點時拋出,獲利按出資比例或其他方式分成,以降低投資或貸款政策。在操作中,名義購房爲支付能有限但有購房資格的“出資者”,相較於實際出資者的貨幣出資方式,名義購房人通常以自己的購房資格或貸款資質作爲出資方式。

“衆籌買房”的背景

衆籌買房是當下新趨勢,主要源於:一、房價上漲,使購房成爲投資或投機方式;二、規避戶籍資格限制。大城市爲對購房資格進行限定,通過“衆籌買房”可使出資者規避此限定。三、可規避高額稅費。因買一套或多套住房涉及的稅率不同,“衆籌買房”可降低房屋稅費等成本。四、規避銀行對購房比例與貸款的限制。即衆籌買房者。可利用符合條件的名義購房,規避首付比例與貸款政策的限制。

“衆籌買房”的法律風險

一、房屋實際出資人(除名義購房人外)的風險。

因出資人與購房人存在合同關係,房產證上以購房人爲房屋所有權人。而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爲要件,造成出資人和購房人間的糾紛。爲此,交易中,房屋出資人存在以下風險:若購房人未按合同約定售房,私下將房產進行出售,並過戶,出資人只能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若購房人對外負有債務,經程序後,房屋可能被查封或拍賣,導致出資人僅能向購房人主張賠償。若購房人死亡,由於繼承人不知曉與出資人的合同關係,房屋可能因繼承而被購房人的繼承人所繼承,而出資購人與購房人的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衆籌買房交易中,因出資人衆多,在操作中會因拋售時間和價格的爭議產生糾紛,致使目的無法實現。另外,在操作中,實際出資人一般爲朋友或親屬,有的僅達成口頭協議,一旦反悔,實際出資人很難舉證對房屋的出資事實。若認定爲借貸關係,會造成出資人的預期損失。

二、名義購房人的風險。

在房產上或合同中僅顯示購房人的信息,爲此,購房人會因出資人在拋售時間或價格上產生爭議,給自己帶了一些風險。如購房人代表“衆籌買房”中的出資人以自己名義購房或進行按揭貸款時,會在產權登記部門留下相應購房記錄,在銀行有按揭徵信記錄,如果出資人沒按衆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有可能使購房人的個人資信受損。另外,若房產未達到拋售條件,導致房屋長時間未能拋售,一定程度上佔用了購房人的購房資格,阻礙了購房人的後續需求。若購房人按約定拋售房屋,並對外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後續若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與買受人產生糾紛,買受人追責的主體僅限於購房人,購房人需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後方享有向各實際出資人行使追償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自行追責的風險。

“衆籌買房”的風險防範

鑑於不動產權取得的房屋登記制,故爲降低實際操作中潛在風險,出資人之間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人與購房人之間的義務,特別是出資比例、出資款項交付方式、利益分配、拋售時間、名義購房人擅自處分或因名義購房人原因致使衆籌房屋被查封、被執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房屋貸款無法及時償還,導致購房人資信受損的賠償責任、房屋出售後產生的爭議處理等約定,以免產生糾紛無據可循,最終影響“衆籌購房”合同目的實現。當然,爲了規避限購或貸款政策而簽訂的衆籌購房協議,在司法實踐處理中應賦予各方以嚴格責任,保證現有房市的有序運行。

綜上所述,衆籌買房非法集資的結果不容忽視,廣大網友應當合理分析衆籌購房的風險和防範措施。所以在購房時應當與出資人進行書面協議簽訂,明確相互之間的支付方式,時間,還有最後的索賠責任解決措施,做到時刻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應便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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