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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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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一般刑事案件,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資料後,會在一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在一個半月內作出決定。

案件情況不同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會有很大不同: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認爲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爲一個月,以兩次爲限,但中間檢查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通重新計算。那麼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至少多了兩個月,至多是五個月。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

二、刑事案件起訴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起訴程序有: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他人刑事犯罪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並且要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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