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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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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
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爲一經被撤銷,視爲自始無效。例如,爲財產贈與的,視爲未贈與;爲放棄債權的,視爲未放棄。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